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表單名稱 | 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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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申辦程序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聯絡窗口 | 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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