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表單名稱 |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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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 1.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
申辦程序 | 1.臨櫃:攜帶應備證件及填寫好申請表,親自至法務部申請。 |
聯絡窗口 | (02)21910189 轉2322或2311。 |
附件下載
-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611117212129.odt
-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991011301013.doc
-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99101130188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