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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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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表單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
申請說明

1.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2.
申請書上須填寫之資料,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執業資料為準。
3.
申請書上請務必於空白處註明申請人之現住居所及聯絡方式,以便於申請文件缺漏時通知補正。
4.
填寫申請表前,請至本部全國法規入口網站詳閱律師法、律師法施行細則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申辦程序

1.臨櫃:攜帶應備證件及填寫好申請表,親自至法務部申請。
2.
郵寄:備妥應備證件及填寫好申請表,郵寄至法務部。

聯絡窗口

(02)21910189 轉2322或2311。

附件下載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交通資訊 辦公時間
電話總機:(02)2191-0189
傳真電話:(02)2389-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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