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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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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未受律師懲戒處分函之申請書

表單名稱 核發未受律師懲戒處分函之申請書
申請說明
  1. 請以正楷字體清晰書寫申請書所列每一欄位,或使用電腦登打,以維本身權益。又如申請人尚未申請護照,英文姓名欄位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確實填寫。
  2. 請檢附律師證書影本乙份。
  3.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請依「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繳費。
申辦程序

請檢具申請書及律師證書影本,郵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 ( 收件人請填寫「法務部收」即可),或可親送至法務部上開地址。

聯絡窗口

(02)21910189 轉23222311

附件下載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交通資訊 辦公時間
電話總機:(02)2191-0189
傳真電話:(02)2389-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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